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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65万!安徽这3家房企“登上”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等  2022-03-16 09:49

[摘要]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以来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3家房企因发布虚假广告、承诺升值等行为成功上榜。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以来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3家房企因发布虚假广告、承诺等行为成功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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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蚌埠乾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项目距离泰.万达商圈仅需要5,约10即可到达老城区”等内容的广告,推广“珍宝岛雍景院”项目;

通过在经营场所摆放含有“为蚌埠这座运动之城,引进进的运动康复技术,造福运动爱好者们”等内容的广告牌,宣传其开发的商业街区以体育产业为主题,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月,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02

安徽水安金城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建党百年华诞”及中国共产党党徽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2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03

芜湖垠安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内广告牌上发布含有“官方发文重磅利好加持(附国家发改委〔2021〕174号文件截图)”“跟着政府规划走,买房不用愁”“2020年城东房价近16000元/㎡,观望之间,一年又白忙”等内容的广告,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含有承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2021年12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

房地产广告法发布“9不得”,如果开发商存在以下九项违法行为,就将受到行政处罚!

1.无证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2.房地产广告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面积要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4.不得有房地产项目或者投资回报承诺

5.不得有房地产项目享学区或学位的承诺

6.不得宣传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

7.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8.不得使用化用语

9.使用引证内容要表明出处

10.不得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的内容

11.不得发布虚假内容广告

如果您买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有以上九种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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