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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克时疫!苏州公积金推出纾困解难利企惠民新举措

综合自网络  2022-04-23 11:42

[摘要] 为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对缴存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通知》。

来源:苏州公积金

为配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对缴存职工缴存、使用公积金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通知》。

1

缴存方面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已经申请缓缴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缓缴期限,实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恢复缴存的6个月内完成。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企业因停工停产等情形无法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会议的,可先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告知全体职工后提交承诺书,待企业复工复产后按规定另行提交职代会或者工会决议。

原文详见↓

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精神,现就支持受困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及要求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已经申请缓缴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缓缴期限,实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恢复缴存的12个月内完成。

2.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并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办理所需材料等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金〔2022〕12号)规定执行。

3.企业因停工停产等情形无法召开职代会或者工会会议的,可先将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告知全体职工后提交承诺书,待企业复工复产后按规定另行提交职代会或者工会决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

办理流程参照↓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房金〔202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苏房金〔2020〕40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实施相关纾困解难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2.《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22年年底前办理。原则上采用“不见面”形式,可直接通过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直接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影像件;尚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的,也可以通过EMS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企业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告知结果。

四、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比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应充分协商后确定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明确降低后的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降比类型及期限;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缓缴期限、职工工资代扣方式、补缴计划(补缴方式,补缴期限)等。

4.企业应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5.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或分期补缴期间出现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优先办理补缴手续。

6.企业在获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7.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处理、免收罚息,职工可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减免贷款罚息。职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7日

2

使用方面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因提供的材料时限已超过规定的材料有效期要求的,职工应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合理放宽提取材料的有效期3个月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职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处理。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处理、免收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宽限期暂设定至2022年7月31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原文详见↓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通知

苏房金〔2022〕21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以下简称“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因提供的材料时限已超过规定的材料有效期要求的,职工应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合理放宽提取材料的有效期3个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职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处理。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处理、免收罚息,不影响个人信用。宽限期暂设定至2022年7月31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以到缴存所在地公积金服务柜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居家健康监测管理告知书等相应证明材料。若缴存所在地分中心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已实施静态管理的,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以通过12329服务热线记录相关信息,相应证明材料请发送至中心邮箱gjjzxsyglc@gjjzx.suzhou.gov.cn。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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