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月16日,阜阳市编号为“NO.0000001”的房票正式发送到拆迁户手中,这标志着阜阳市房票正式进入实行阶段。
2016年1月16日,阜阳市编号为“NO.0000001”的房票正式发送到拆迁户手中,这标志着阜阳市房票正式进入实行阶段。
阜阳市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安置指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按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被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计入房票的征收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其中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应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确定是否计入房票。
具体使用如下
(一)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自购商品住房,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
(二)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指定地点安置。
(三)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购商品住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四)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先予支付被征收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房票余额支付证明等,与征收人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期房结算: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现房结算: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9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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