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公布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性利润和电梯运行费、公共水电费等分摊情况……近日,市政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事关居民生活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小区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公布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性利润和电梯运行费、公共水电费等分摊情况……近日,市政办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事关居民生活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全面规范。
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账目,严格按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物价、物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性利润和电梯运行费、公共水电费等分摊情况。
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指导力度。对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属地街道(镇)、社区(村)要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和财务管理;大力推进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处理小区居民自治与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业主委员会要按照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实施小区重大事项公开公示制度,不断完善民主管理监督机制。对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属地街道(镇)要组织成立由街道(镇)、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管理职责。
积极推进住宅区综合查验管理。市政府成立综合查验领导小组,加强对阜城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未经实施综合查验和查验不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给业主使用。
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对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或吸引社会资金增建停车位;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可实施错时划线停车,尽量方便业主就近停车;住宅小区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3年。
实施住宅小区物业基本服务。对难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实施基本服务,由属地街道(镇)负责,纳入社区(村)管理,各区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区每年可以从本级财政中列支一定的预算资金,用于老旧小区基本功能服务和改造,实现治安防范、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停车管理基本服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房产、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公安、消防、质监、物价、环保、人防、工商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组成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阜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意见》自10月1日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来源:阜阳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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