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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引纠纷 业主起诉至法院获赔偿

江津法院  2016-03-03 14:43

[摘要] 开发商延期交房引纠纷,业主起诉至法院获赔偿。

2011年1月6日,谭某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的一套面积为109.39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为664654元已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完毕,原定于2011年12月29日交房开发商却拖了766天才交付房屋。谭某十分不满意,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开发商交房且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同意支付违约金,但认为谭某主张的延迟交房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其调整标准应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进行调整;其损失的金额,应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规定来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手续合法,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合同合法有效。按《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开发商请求降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开发商造成谭某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损失的130%为宜。以上述标准,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谭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46470.67元;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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