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阜阳市2015年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市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有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阜阳市2015年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市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及面积
阜阳市2015年第4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转用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张堂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农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转用土地属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袁集居委会、张堂村集体所有,土地总面积12.4841公顷,其中农用地10.6473公顷(耕地8.5293公顷),建设用地1.8368公顷。(以实际测量申报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收农转用、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0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市政府阜政发〔2013〕53号、阜政办〔2014〕39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农转用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送达被征收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收转用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本告知书5日内书面向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电话:2172924)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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