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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房贷比例……关于楼市,这篇文章讲得特别透彻

房天下  2018-07-20 09:04

[摘要] 自2016年9月30日以来,在中央“房住不炒”定位指导下,各地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措施,全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显著变化。

自2016年9月30日以来,在中央“房住不炒”定位指导下,各地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措施,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显著变化。

不过,在一线城市房价总体回落的同时,有些热点二线和三四线城市的房价涨幅依然较高。

如何看待房地产市场这种差异?下一步调控该指向哪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改革该如何推进?

对于这些问题,经济日报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倪鹏飞作出解读。

楼市弱均衡 风险须防范

2016年9月30日以来,随着调控力度不断加大,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楼市急剧升温趋势得到控制,市场逐渐进入弱均衡状态。

之所以称之为弱均衡,是因为其基础还不够稳固,提醒我们要高度注意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风险↓↓

首先,重点城市房价泡沫较大。根据我们的研究,2017年地级以上城市平均房价收入比(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为7.5,35个大中城市超过10,重点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是合理区间(3至6)的两倍。

其次,金融机构的房贷比例偏高。根据有关部门测算,2017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与房地产价值比达59.3%,如果房价降幅超过50%,不少家庭或将选择“弃房弃贷”,断供风险增大。

再次,居民部门债务率偏高。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测算: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48.4%)低于发达经济体的平均水平(76.1%),但2017年居民部门债务占可支配收入比重达到110.9%,已高于美国家庭部门的杠杆率水平(108.1%)。房地产资产占我国居民总资产的比重,在2017年就达73%,远高于美国的水平。

最后,开发企业负债率过高,多数企业超过国际公认的60%红线。同时,债务到期偿还压力巨大,但销售回款速度却放缓。

另一方面,还要防范未来房地产市场的相关风险。

首先,由于相关利益机制未变,实体经济发展存在某些困难,加上城镇化进程仍在推进,所以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消费和投资的热情没有减弱,地方政府炒地以及刺激房地产发展的内在冲动没有减弱,居民投资和投机房地产的动力没有减弱,开发企业投资房地产的动力没有减弱。在外部环境多变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乏力等情况下,经济增长也有靠房地产投资带动的需要。

其次,房地产市场预期总体处在谨慎乐观的区间。由于多种原因,市场普遍相信一些地方政府不会让房价大跌,甚至调控措施难以持续,从事房地产投资仍是较好选择。有关部门调查表明,2018年二季度有36.5%的居民对三季度房价预期“上涨”。而2018年一季度有31.4%的居民对二季度持上涨预期,2017年四季度有32.0%的居民对下一季度房价预期“上涨”。

再次,房地产行政调控的正副作用此消彼长。截至目前,本轮调控已经持续一年多,尽管力度逐渐加大,范围不断扩大,但政策效果在边际上却在下降。各类市场主体都试图通过各种“创新”来放松调控。与此同时,有些调控措施产生了很多意料不到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频出,甚至造成了市场恐慌,加剧了市场反弹风险。

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些地方楼市泡沫增大的情况下,一旦未来房地产市场形势和预期发生逆转,房价下降失速,可能导致企业和家庭部门信贷违约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房地产市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须前移

针对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反弹和风险扩大的压力,应继续坚持从严调控政策不放松,确保市场平稳和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长效机制建设争取时间。

为此,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监管的重点应前移,从调节预案入手完善调控机制。

首先,加快完善和充分利用已实现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面实行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交易网上签约,通过用电和用水等数据测度房地产空置数据,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采集更多房地产大数据信息。

其次,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总结经验教训,要求以房价收入比、租售比、保障房占比、去化周期、价格波动幅度等为房地产市场预警指标,确定风险等级标准,制定应对预案。

再次,重点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调节机制。要求各地住房主管部门对本地需求总量、结构的分析和预测,对供给存量及增量趋势分析,事前作出并切实执行平衡未来市场供求的调节措施和方案。

第二,将中央对地方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前移到土地市场

首先,监督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和落实,稳定市场预期,并将其作为监管和考核的依据。

其次,监督城市土地价格的变动。在已经建立的土地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对各地土地价格实行限制性监督,要求土地价格涨幅不超出当地人均收入的增幅。除了将超出增长幅度的土地出让金上缴中央财政,并对地方主要负责人约谈和问责。

再次,应完善土地供应与房地产需求的动态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房价与地价上涨的牵制机制。

第三,将房地产调控的重点进一步聚焦在金融机构。

首先,继续健全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制衡和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和深化穿透式监管,严格实施金融监管的目标责任制度,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其次,继续扎牢金融监管的制度篱笆,堵塞各种制度漏洞,清理和查处房地产市场的违规融资,对违规将资金挪移到房地产的行为从严处罚。

再次,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基础数据库,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监测体系,明确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居民部门的房地产及财务安全等级和标准。

最后,实施前瞻性引导政策。定期发布房地产金融审慎评估报告和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对未来房价的预期,使市场预期与政府目标预期靠拢。

此外,针对限价城市出现的“新房二手房价格倒挂”,建议通过进一步提高首付比例按揭利率等经济手段,加大持有期限较短的二手房转手交易成本等来解决。

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

要从根本上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这一定位,确保房地产实现稳健发展,必须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租售并举制度。这需要加快具有关键意义的基础性制度即土地、财税和金融制度等改革,尤其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

房地产税是以具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开征房地产税具有多重意义↓↓

这有助于抑制房地产过度投资,支持“住有所居”;

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和发展;

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构建更加合理的财税体制;

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

而且,只有成功开征房地产税,才可能更好地让房地产税替代土地出让金,让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退出,进而使各地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房地产税改革,应立法先行。

首先要通过制定性法律为房地产税开征创造法理依据。

其次,应充分授权,让地方负主责。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充分授权地方政府根据法律确定总体框架,结合各地发展水平、市场形势等具体实际,确定征收具体的时间、税率、税基、起征点、减免以及配套方案。要认识到,我国住宅有央产、单位产权和私有产权房,还有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房、自住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很多种,甚至还有“小产权”房,需要理清各方面关系,做到征税对象公平。

最后,鉴于房地产税开征的涉及面广、影响大,问题复杂性、充满不确定性,应采取渐进策略,从对象、范围、力度和速度等方面渐进加力。鉴于房地产税税收及征管存在的问题,在房地产税改革的同时,要配套改革税制结构。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可见,房地产税改革在大方向上已是大势所趋。

不过,要认识到,开征房地产税是一个利益调整过程,为避免市场过度反应,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阐释开征房地产税的合理性,程度地凝聚共识。此外,还应建立房地产税缴纳的激励约束机制。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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